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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二级建造师备考法规知识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抵押权 (1)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提示】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3)抵押权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4)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按照登记时间;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 2.质押 (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质权的分类: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或办理出质登记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注意】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3.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4.定金 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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